对《濮阳市宝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调查案 |
发布时间:2022/4/19 15:00:42 []人次 |
对《濮阳市宝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有限公司》调查案 濮商罚责改字﹝2022﹞第02号 案件事实如下:根据案件线索,按照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开展对濮阳市宝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通过现场调查、调阅资料、接受询问等方式检查,发现该企业负责人未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违法行为。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一、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依照《河南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一般违法行为。 二、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1.合法合规处置车辆鲁PXXXXX后续问题; 2.建立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制度; 3.严格执行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相关规定。 三、执行情况: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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