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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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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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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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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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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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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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 收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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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 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 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 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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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 损害;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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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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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 的,经销商以供应商授权销售 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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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 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 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 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 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 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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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消费者未发生实际购 买;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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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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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 籍所在地,限定汽车配件、用 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 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 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 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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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 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 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 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 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 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 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 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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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消费者权益产生 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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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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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 提供配件不如实标明原厂配 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 回用件等,不明示生产商(进 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 适配车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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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经销商、 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 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 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 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 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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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消费者未发生实际购 买;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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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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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违规限制配件生产商销 售对象,不及时公布停产停售 车型,不能保证其后 10 年配件 供应及相应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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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 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 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 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 10 年的配件供应以及 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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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经销商权益产生 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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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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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后 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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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销商 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 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 30 日内移交 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 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 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 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 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 售后服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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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供应商、消费者 权益产生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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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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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对经销商实施法规列举 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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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 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 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 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 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九)限制本企业汽 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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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经销商权益产生 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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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 商务政策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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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制定或 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透明的原则。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 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 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 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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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经销商权益产生 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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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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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没有约定情况下,供应商 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 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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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除双方合同另 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 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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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销售额不满 50 万元;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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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 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 条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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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 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 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 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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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未对被特许人权益产 生损害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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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 门报告订立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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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 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 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 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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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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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向备案机关报告其上 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 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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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许人 应当在每年 3 月31 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 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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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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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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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 九十三条 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 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 标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 目合同金额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 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通告项目主管机 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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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涉案金额 20 万元以 下且未执行项目或者拨 付资金的; 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限 期内改正,并签署承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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